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从事哪些业务?不得从事哪些业务?
日期:2022-01-29点击:
第二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主要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商业保理业务:
(一)保理融资;
(二)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公司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商业保理公司通过虚构应收账款以保理融资为名出借资金、明知应收账款为虚构仍以保理融资为名出借资金的,属于本款所称的发放贷款);
(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四)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五)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天津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2月)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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