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保理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对重大事项进行监测分析,并在三日内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一)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
(二)单一股东占公司5%以上的股权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5%或交易后累计占比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10%的关联交易;
(四)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五)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20%或累计占比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30%的或有负债;
(六)单一案件的涉案金额或者涉及同一当事人案件的涉案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
(七)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八)占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10%以上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其他部门处罚;
(十一)年度内发生五次以上商业保理合同未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商业保理法律关系的情况;
(十二)其他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短时间内频繁发生同类重大事项的,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每月集中报送一次。
——《天津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2月)
(十一)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局报告:
1.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2.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3.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4.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5.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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