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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什么事项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

日期:2022-01-29点击: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对重大事项进行监测分析,并在三日内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一)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

(二)单一股东占公司5%以上的股权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5%或交易后累计占比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10%的关联交易;

(四)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五)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20%或累计占比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30%的或有负债;

(六)单一案件的涉案金额或者涉及同一当事人案件的涉案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

(七)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八)占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10%以上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其他部门处罚;

(十一)年度内发生五次以上商业保理合同未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商业保理法律关系的情况;

(十二)其他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短时间内频繁发生同类重大事项的,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每月集中报送一次。

第四十三条 商业保理公司发生重大风险,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区金融工作部门;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对风险情况进行评估,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将风险和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重大风险包括:

(一)三十日内到期的负债无法按期偿付;

(二)发生占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30%以上的重大损失;

(三)占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30%以上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主要业务陷入停顿,无法继续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六)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七)公司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年度内发生十次以上商业保理合同未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商业保理法律关系的情况;

(九)其他足以危及公司持续经营或者产生风险的事件。

第四十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在二小时内报告区金融工作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时起二小时内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包括:

(一)聚众上访、围攻或者冲击营业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二)涉及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件;

(三)其他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天津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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